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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協會發布債券存續期工作基礎性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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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3-04-27 09:05:47am | ||||
據悉,為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改革開放高質量發展,優化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工作機制,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于4月20日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業務規則》(下稱《存續期業務規則》),并于當日起施行。 《存續期業務規則》所稱存續期工作是指發行人、投資者、中介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完成直至本息兌付全部完成或發生債務融資工具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期間,開展的募集資金使用與管理、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維護、債務管理與兌付、風險及違約處置等相關工作。 “《存續期業務規則》是規范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等各類市場參與主體開展存續期工作的基礎性制度,旨在清晰界定各類參與主體的職責定位、工作內容、權利義務。”交易商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項規則的發布,標志著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工作領域已經建成“層次清晰、系統完備、科學有效”的規則體系,實現了存續期各項業務條線、各類參與主體以及各個工作環節的規則全覆蓋。 據介紹,《存續期業務規則》秉持“市場化、法治化”的基本理念,依靠制度約束促進各方歸位盡責。一是明確發行人是存續期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提出誠信守約要求,豐富對于違約失信行為的管理工具;二是按照“為誰服務、對誰負責”的原則區分主承銷商與受托管理人的存續期職責差異。其中主承銷商為發行人服務,對發行人負責,服務內容包括輔導提示、協助溝通、維護投資者關系等;受托管理人為持有人服務,對持有人負責,職責包括管理處置擔保物、代為參與債務重組及司法程序等;三是增強存續期工作機制靈活性,滿足市場多元化需求。新規施行后,發行人可以在主承銷商團中選聘任意1家主承銷商提供存續期管理服務,不再限于當期主承銷商。同時結合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市場”特征,發行人或持有人可以根據需要自主決定聘請受托管理人。四是豐富交易商協會存續期自律管理的制度工具,搭建了違約、違規行為分類處理機制,牢牢守住風險與合規底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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